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废旧弹药销毁工作的通知

一、即时销毁的原则
即时销毁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发现一枚,销毁一枚”的处置原则,对发现收缴的废旧弹药,委托资质较高的专业爆破公司或有专门技术力量的专业爆破公司予以及时销毁,不储存,不留后患。但生化武器及各式子弹不在即时销毁之列,应另行处理。
二、即时销毁的适用
部分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收缴的废旧弹药因没有专门的废旧弹药储存仓库而无法长期储存保管的,应逐年与专业爆破公司签订《废旧弹药即时销毁承包合同》,也可逐次签订,所需销毁经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在财政上予以解决,并纳入每年政府财政预算。
三、即时销毁的费用
废旧弹药销毁作业风险高、危险性大、技术性强,其单次销毁废旧弹药的费用包含弹药鉴定费、爆破器材材料费、爆破器材配送费、包装运输费、警戒人员、技术施工人员补贴和其他必要的开支等。即时销毁的承包费用,主要是以销毁次数来计算,因此有与专业爆破公司签定合同意向的县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往年发现收缴废旧弹药的频率来框算承包额,具体应与专业爆破公司商定。对量大过期失效或废弃的爆破器材,以及在加工废料中发现的大量废旧弹药,其销毁费用应由相关企业承担,并另行签订销毁合同。
四、即时销毁的合同
《废旧弹药即时销毁承包合同》应载明废旧弹药即时销毁的期效时限、弹药范围、超时处置、双方责任、承包金额等责权利事项,此外,承包销毁作业的专业爆破公司要根据合同编制标准的废旧弹药即时销毁实施技术方案,发包的公安机关要根据合同编制标准的废旧弹药即时销毁保卫工作方案。签订的即时销毁承包合同及销毁实施方案、保卫工作方案必须一并报市局审批,市局审批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且一次审批合同执行期内多次有效。即时销毁承包合同样本可向市局治安支队联系获取。
五、销毁弹药的鉴定
销毁作业单位在对废旧弹药销毁之前,除手雷、手榴弹等极容易辨别的常规弹药及爆破器材外,其他的必须委托弹药专家到现场进行弹药鉴定,鉴定结论及意见签署在《宁波市废旧弹药销毁登记表》内;没有鉴定报告的,不得销毁;决定手雷、手榴弹等极易辨别的废旧弹药不需进行鉴定的责任人,须承担确认责任。鉴定废旧弹药的专家可单独鉴定,如鉴定遇有疑难的,可邀请其它相关专家会鉴,直至有结论为止。经市局资格审查,现推荐3名废旧弹药鉴定专家供承包销毁作业的专业爆破公司选聘,鉴定失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专业爆破公司承担。3名废旧弹药鉴定专家是:胡涵衍,13738846979;梁长江,13738861526;王建中,13008998395,以上3位废旧弹药鉴定专家的简历资料可向市局治安支队联系索取。
六、即时销毁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对每一次废旧弹药即时销毁,销毁地公安机关要成立相应的销毁安全保卫工作临时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编制的标准废旧弹药即时销毁保卫工作方案,有步骤地组织指挥协调,切实落实即时销毁的各项安全措施和保障工作。同时,销毁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将销毁信息报告市局,市局治安支队要视情派员加强监督指导协调。
2、做好登记备案。对发现和收缴的各类废旧弹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销毁,同时,要认真做好废旧弹药即时销毁的登记备案工作,填写《宁波市废旧弹药销毁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市局治安支队。
3、确保运输安全。在装运废旧弹药时,应将销毁的废旧弹药放入装有黄砂或泡沫板的木箱内,注意固定,并做到轻拿轻放,弹头朝车厢两边。废旧弹药运输车辆应使用专用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对运输车辆要提前进行必要的检查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运输时要保持中速行驶,避免过大震动和紧急刹车。
4、树立安全意识。凡参加废旧弹药即时销毁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加强警戒,坚守岗位,确保销毁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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